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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X村X街X号院租房期间,携带自备钥匙将其邻居×××的住房房门明锁打开,后又用手机充值卡卡片捅开暗锁,打开房门后,将×××房间内的康佳牌液晶19 T(价值1600元)电视机盗走藏匿于朋友家中。案发后,电视机已归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抓获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购物发票,领条,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尹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起至2010年6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夏军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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