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通许县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史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梁红庆,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史某,男。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靳某,男。
上诉人通许县烟草专卖局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史某、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11)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1)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退还上诉人通许县烟草专卖局。
审判长戴玉峰
审判员郭某民
审判员杨雯劏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马艺: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