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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丽诉刘兵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童a,女,汉族。

被告刘a,男,汉族。

原告童a被告刘a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远征独任审判,因无法向被告刘a接送达法律文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a庭参加诉讼,被告刘a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童a称,原、被告于200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01年8月2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刘b结婚时间不长,由于婚姻基础不牢,初期双方缺少了解,双方的脾气性格差异较大,特别是被告喜好赌博而争吵,被告还多次动手打原告,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于2005年12月初带着儿子搬离婚后居住地。在外租房生活至今。原告曾两次向法院起诉,因法官调解后撤诉,后经多方努力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原被告离婚;双方所生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

被告刘a作答辩。

原告童a为此提供结婚证一份等证据。

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01年8月2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刘b。婚初感情尚可,近二年来双方产生隔阂,发生矛盾,原告于2005年12月初离家而居。2005年12月17日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2006年8月11日,原告再次来院要求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双方协议不离婚。现原告以诉称理由来院。

另查明,被告将家庭住房二套卖掉,现去向不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刘a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解除婚姻的条件。综观本案事实,原告在间隔时间不长的时间内先后三次向本院提出离婚要求,被告现去向不明,将居住房屋出售,对家庭未尽到应有的责任,说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应予支持。关于刘b抚养问题,综合双方目前状况,宜归原告抚养为宜,但被告应支付刘b相应的抚养费。关于家庭财产,本案暂不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童a与被告刘a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刘b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08年4月起每月支付刘b抚育费300元,至刘b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静波

审判员陈远征

代理审判员马君璧

书记员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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