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京西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灯具批发市场。住所地:开封市X路南段X号。
负责人巩某。
上诉人杨某不服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禹民初字第749-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开封市X区,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姬凯
审判员葛冀鲁
审判员苏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