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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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持有假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持有假币罪,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携带非法获得的假人民币12万元至洛阳市西工区X村暂住地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王××、李××证言、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假人民币没收收据、检查笔录、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07)嵩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货币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另,被告人马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李洛伟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殷春昱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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