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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0日20时左右,被告人陈某驾驶豫x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新密市X路电影公司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张某乙在公路上行走时相撞,致被害人张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陈某驾车逃逸。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被告人陈某于2011年4月3日到新密市公安局接受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张某乙、张某乙、郑某证言,法医鉴定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李某阳

二○一二年元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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