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邓XX,男,19XX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X组。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忠良,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陈勇,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X,男,19XX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学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法定代理人罗某(系王XX之母),女,19XX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XX诉被告王XX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邓XX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X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31元,减半收取1465.5元,原告邓XX自愿承担。
审判员张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