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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濮阳县文留镇胡家庄小学、濮阳县文留镇崔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濮阳县X镇胡家庄小学。

负责人郭某某,男,系该小学校长。

被告濮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男,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濮阳县X镇胡家庄小学、濮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被告濮阳县X镇胡家庄小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濮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诉称,2005年7月份胡家庄小学进行危房和校内设施改造,经胡家庄、崔某两村委会及学校商定费用共计x元,按两村人口每人12.3元,被告崔某500人应支付计款6150元,原告施工完毕后,二被告没有及时给付施工款。后经多次催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所欠款6150元至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施工款。

被告濮阳县X镇胡家庄小学辩称,我校危房改造后,原告为学校按装了防盗窗并处理一些杂活,费用问题原告所诉属实。原告施工费用共计x元,文留镇X村委会已付8610元,下欠6150元应当由崔某村委会承担。

被告濮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胡家庄小学系文留镇胡家庄及崔某两村委会联办学校。2005年7月份胡家庄小学进行危房和校内设施改造,费用共计x元。竣工后胡家庄村委会给付原告8610元,下欠6150元原告以被告崔某村委会及胡家庄小学未及时给付为由,诉至本院。另查,原告称收到崔某村委会成员崔某某、崔某东1000元并出具了收据,收据是按收到胡家庄小学门窗款写的,该款包含在6150元之中。

本院认为,被告胡家庄小学系崔某村委会与其他村委联办而成,因学校建设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在胡家庄小学危房改造后对按装防盗窗及其他杂活处理,被告胡家庄小学予以认可,事实清楚。因此而酿成纠纷,二被告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原告已收到的1000元应当扣除,下欠5150元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濮阳县X镇胡家庄小学、濮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高某某工程款515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濮阳县X镇胡家庄小学、濮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素平

审判员张海顺

审判员程美玲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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