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文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身份证号码:x。系原告之子。
被告严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祖元,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XX与被告严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坤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严XX赔偿原告文XX经济损失x元(当场给付);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原告文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