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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泛达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大连集装箱轮船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通国际株式会社海上运输联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某被告):青岛泛达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X路X号。现住址:中国山东省青岛市X路X号凯旋大厦东塔X楼。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某被告):大连集装箱轮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X街X号。现住址:中国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某原某):安通国际株式会社,地址:日本国福奈川县横滨市中区海岸通2-8。

法定代表人:原某某,该公司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磊,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海上运输联运合同纠纷。

上诉人青岛泛达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上诉人大连集装箱轮船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08)大海东商外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某判决,作出公正判决。

审理查明:2008年2月20日,安通国际株式会社与青岛泛达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及集装箱买卖协议,双方约定青岛泛达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向安通国际株式会社出售100个冷藏集装箱,并以此款项冲抵大连集装箱轮船有限责任公司的欠款,冲抵以后,大连集装箱轮船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安通国际株式会社x.91美元,大连集装箱轮船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泛达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同意对此欠款承担连带赔偿保证责任,并保证在两个月内还清。青岛泛达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收回23个已出售给安通国际株式会社的冷藏集装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青岛泛达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在保证其对本案所涉的100个冷藏集装箱拥有合法的处分权的情况下,确认目前由安通国际株式会社占有的该100个冷藏集装箱中的77个冷藏集装箱归安通国际株式会社合法所有。青岛泛达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保证没有任何人会就该77个集装箱向安通国际株式会社主张所有权或者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任何形式的索赔。

二、在此前提下,安通国际株式会社同意放弃本案中对青岛泛达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和大连集装箱轮船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保证不再就本案所涉争议向青岛泛达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和大连集装箱轮船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任何形式的索赔、诉讼或者仲裁。

三、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8250元人民币,由青岛泛达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丽

代理审判员刘洪

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孟庭竹(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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