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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与被告株洲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杨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x。身份证号码:x。

被告株洲市XX医院,住所地:株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院院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身份证号码:x。

原告杨XX与被告株洲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坤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株洲市XX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杨XX各项经济损失x元,同时减免杨XX本次(住院号:(略))住院费用x.95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株洲市XX医院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坤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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