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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卫某某(魏奖励)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李浩村X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现住(略)。

被告卫某某,又名魏某励,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李浩村X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卫某某(魏奖励)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丁素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元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子卫某林。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因性格差异较大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于2001年11月到其娘家生活居住至今,在此期间,原告曾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未果。现原告深感二人已无法共同生活,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卫某某(魏奖励)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张某某自愿放弃,归被告卫某某(魏奖励)所有;

三、婚生子卫某林由被告卫某某(魏奖励)抚养,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3月22日前一次性给付婚生子卫某林至独立生活时止的抚养费900元;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丁素巧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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