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乙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乙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张某乙娜。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被告于2005年8月受伤,受伤后卧床不起,原告一人很难撑起这个家,生活负担太重,原告的父母年龄越来越大,被告也无法履行夫妻义务,长此以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提起离婚。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身份;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1、X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能够证明原告之身份及婚姻事实,故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根据庭审调查,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0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婚生女张某乙娜。2005年8月被告因到房上晒玉米,梯子断裂致使摔伤卧床不起。

本院认为: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相互供养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应自觉履行扶养义务。本案中,被告因到房上晒玉米,梯子断裂致使摔伤卧床不起的事实,不是离婚的法定事由。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且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故受伤致使卧床不起,生活行动不便,需要原告的精心照顾。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复数

审判员王尚顺

代理审判员孟松峰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袁培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