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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某、刘某、李某与被上诉人孟某因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军,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某、刘某、李某与被上诉人孟某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0)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某、刘某、李某,被上诉人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0)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孟某克

代理审判员崔君

代理审判员王伟琪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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