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军,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某、刘某、李某与被上诉人孟某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0)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某、刘某、李某,被上诉人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0)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孟某克
代理审判员崔君
代理审判员王伟琪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