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彭某,男。
被告李某,男。
被告黄某,女,系李某之妻。
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玉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2)宜民一初字第35-X号民事裁定,并据此冻结了被告李某所有的奥迪牌小型汽车的车辆过户手续。本案的简要事实为:2011年10月20日,被告李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彭某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三个月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未按约定返还上述借款。原告彭某经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黄某立即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另查明,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李某、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黄某同意返还原告彭某借款10万元,从2012年3月起每月30日前返还2万元,直至还清时止;
二、如被告李某、黄某任何一期未按第一项的约定履行,原告彭某可以就未清偿的全部金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045元,合计2195元,原告彭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朱玉香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