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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xx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新疆xx燃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西路xx一村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徐xx,董事长。

被告新疆xx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xx县x区xxx西侧xx号xxx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新疆xx燃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上海xx燃气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对本案提起撤诉,系其自主处分诉权,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400元。

审判员倪叶平

书记员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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