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个体户。
被告安塞星源油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安塞星源油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12月3日以私下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祁泽胤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柴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