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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北京新龙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丁、佘某、赵某戊及新乡市蒲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龙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德外西三旗新龙大厦6F。

法定代表人郝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守东、张某丙,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建敏,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蒲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海,北京市海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新龙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丁、佘某、赵某戊及新乡市蒲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新龙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孙峰

审判员黄远锋

审判员周云贺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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