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维勋,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儒柏,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省新封建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骆某、原审被告娄某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王玉梅
审判员:周云贺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