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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尚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志辉,卫辉市X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尚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尚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史磊

审判员王玉梅

审判员沈志勇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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