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志辉,卫辉市X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尚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尚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史磊
审判员王玉梅
审判员沈志勇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