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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办事处庙张小区的淘金网吧门口,将吕xx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阿米尼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吕某某以100元价格将该电动自行车出售给收购废品的李xx。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6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吕某某供述、被害人吕xx陈述、证人李xx证言、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吕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本院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苏占卿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马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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