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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乙与上诉人郝某、王某因追索土地转让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毛赞全,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又名郝X,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又名王X,男。

委托代理人李小五,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郝某、王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某乙文,温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赵某乙与上诉人郝某、王某因追索土地转让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1)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1)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何云霞

审判员贾胜利

审判员程全法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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