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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市利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公司)与焦作市德鑫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鑫公司)、荆某追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利安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张顶山,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德鑫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方,焦作市X区许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某,男。

上诉人洛阳市利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公司)与焦作市德鑫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鑫公司)、荆某追偿纠纷一案,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利安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利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张顶山,被上诉人德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方,被上诉人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站区人民法院(2011)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咏梅

审判员董亚峰

审判员范炳鑫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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