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利安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张顶山,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德鑫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方,焦作市X区许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某,男。
上诉人洛阳市利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公司)与焦作市德鑫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鑫公司)、荆某追偿纠纷一案,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利安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利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张顶山,被上诉人德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方,被上诉人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站区人民法院(2011)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咏梅
审判员董亚峰
审判员范炳鑫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