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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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本案于2010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乙,湖南荣湘(略)事务所(略)。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12月24日,曾顺华、李某某(均已判刑)窜至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大市场,冒充湖南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的工作人员,找到做猪油生意的阳××。曾顺华谎称该学院食堂每天需要食用油200斤,欲与阳××签订长期合作协议,骗得了阳××的信任。当日,被告人罗某某与曾顺华、李某某以及夏某丙、夏某丁、王某某(均已判刑)、“老廖”、“老梁”(具体身份均不详,均在逃)等人会面后,由被告人罗某某与曾顺华对参与人员进行了分工。次日,曾顺华、李某某将阳××约至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一茶楼与冒充湖南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后勤部主任、会计等身份的被告人罗某某和王某某、“老廖”见面,几人假称要向阳××长期购买食用油,并以付款需转账为由,要求阳××开设银行帐户。当阳××到某邮政储蓄银行开设帐户时,夏某丁、夏某丙和“老梁”则按照事先的安排提前来到银行,在阳××开设帐户时偷看了所设的密码。之后阳××返还茶楼向被告人罗某某以及曾顺华、李某某、王某某、“老廖”出示存折和银行卡,几人则趁机将银行卡予以调换,后被告人罗某某与“老廖”等以要阳××证明其有经济实力从事猪油供应业务为名,要求阳××将x元人民币存到所开设的银行帐户内。曾顺华在得知阳××已存入x元后,即通知夏某丁、夏某丙。夏某丁、夏某丙持调换得来的阳××的银行卡到邮政储蓄银行,由夏某丙经手从阳××的银行帐户内取走人民币x元。所得赃款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各分得2000元,余款则共同挥霍。

2、2009年1月6日,曾顺华、李某某又窜至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菜市场,冒充中南大学铁道学院后勤部的工作人员,找到做猪油生意的李××,谎称该学院需要长期从被害人李××处订购猪油,骗取了李××的信任。当日被告人罗某某与曾顺华、李某某、夏某丙、夏某丁、王某某等人会面后,仍由曾顺华与罗某某对参与人员进行了分工。次日,曾顺华、李某某将李××约至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市场附近一茶馆与冒充中南大学铁道学院后勤部主任、会计等身份的被告人罗某某和王某某见面,几人假称要与李××进行长期购买业务,并以付款需转账为由,要求李××开设银行帐户。当李××到某邮政储蓄银行去开设帐户时,夏某丁、夏某丙则按照事先的安排提前来到银行,在李××开设帐户时偷看了所设的密码。而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则假借查看李××开设的存折和银行卡,趁机将银行卡予以调换。而后,几人以证明李某文有经济实力可以完成订购猪油的生意为名,要求李××将x元人民币存到所开设的银行帐户上。曾顺华在得知李××已存入x元后,即通知夏某丁、夏某丙。夏某丁,夏某丙持调换得来的李××的银行卡到邮政储蓄银行,由夏某丙经手从李××的银行帐户内取走人民币x元,由夏某丁经手取走x元。所得赃款曾顺华分得x元,被告人罗某某等5人各分得8000元。

案发后,夏某丙、夏某丁已退还赃款2万元,王某某已退还赃款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情况说明,被害人阳××、李××的陈述以及辨认被告人罗某某的辨认笔录,同案犯曾顺华、李某某、夏某丙、夏某丁、王某某的供述,取款明细清单,本院(2009)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10)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罗某某没有直接实施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盗赃款,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天喜

人民陪审员邵国安

人民陪审员吴建军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饶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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