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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李某乙于2011年3月25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06年6月1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被告立即清除在原告土地上非法建造的房屋并恢复土地原状。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某甲不服原判,于201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人宋某某、被上诉人李某乙之委托代理人陈某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雷云华

审判员董翠果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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