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李某乙于2011年3月25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06年6月1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被告立即清除在原告土地上非法建造的房屋并恢复土地原状。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某甲不服原判,于201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人宋某某、被上诉人李某乙之委托代理人陈某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雷云华
审判员董翠果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