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石某丙(系申请人之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张某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石某丁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母亲,被申请人存在智力障碍,1987年走失,至今未归,故申请宣告石某丁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石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住郑州市X区福庆里X号,智商低,现已走失二十余年,至今下落不明。2010年11月1日,石某丁的母亲张某乙向本院申请宣告石某丁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1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寻找石某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石某丁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石某丁走失后下落不明已二十余年,申请人张某乙现申请宣告石某丁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石某丁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武慧鑫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某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