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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1)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原某、王某乙朝、王某乙坤、王某乙、王某丙、苗某甲、吕某、高某、苗某丁、王某乙犯非法拘禁罪、职务侵占罪、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原某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某被告人)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某被告人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

原某被告人王某乙朝,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某被告人王某乙坤,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某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某被告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某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某被告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某被告人苗某丁,又名苗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某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原某、王某乙朝、王某乙坤、王某乙、王某丙、苗某甲、吕某、高某、苗某丁、王某乙犯非法拘禁罪、职务侵占罪、赌博罪一案,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苗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会见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认定:一、非法拘禁的事实

2008年夏天的一天中午,原某为索要欠款,伙同王某乙朝、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将被害人李X波从济源市X区家中叫出,后开车将李X波从济源市X村附近的小树林中,原某让王某乙朝、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将李X波按在地上,并将李X波裤子退下,原某用荆条朝李X波身上抽打,后又将李X波送回家中,非法限制李X波人身自由达一个多小时。

2009年1月25日下午四、五点钟,被告人原某、王某乙朝将被害人李X波从家中叫出,拉至原某家中,让李X波想办法还钱,直至次日下午四、五点钟才让李X波离开,非法限制李X波人身自由达二十四个多小时。

原某因索要欠账与同村人吕X祥发生冲突,原某让王某乙朝找人教训吕X祥。王某乙朝又让王某乙坤帮忙找人,2010年9月27日夜里,王某乙坤遂电话联系沁阳人崔XX。2010年9月28日早上,王某乙朝、王某乙坤与崔XX、赵X华、郭X楠(该三人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由崔XX、赵X华、郭X楠在济源市北海办事处六交口西侧铁路桥下带着王某乙朝、王某乙坤事先准备好的砍刀、橡胶棒等工具等候吕X祥。早上7点多钟,吕X祥从家中出来上班时,王某乙坤电话通知崔XX等人,待吕X祥骑电动车行至铁路桥时,崔XX、赵X华、郭X楠等人叫住吕X祥,并用砍刀、橡胶棒等工具对吕X祥进行殴打,后将吕X祥拉上出租车带至济源市X村X路边继续殴打,随后崔XX、赵X华、郭X楠等人丢下吕X祥坐出租车离开。经鉴定,吕X祥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1年1月16日20时许,为索要欠账,王某乙朝伙同被告人王某乙坤开车到济源市X村刑X会家中,将刑X会叫出来拉至济源市中原某际商贸城北公路边进行殴打,逼其还债,并让刑X会写了一张借条。后王某乙朝、王某乙坤开车将刑X会送回家中,非法限制刑X会人身自由达40分钟。

2011年3月9日13时许,王某乙朝的亲威黄X清(另案处理)到济源市X村陈X成家中要账。陈X成称没有钱还账。后黄X清跟随陈X成来到济源商业城南门口,电话叫来被告人王某乙朝、王某乙坤,王某乙朝、王某乙坤开车赶到后对陈X成进行殴打并将其拉上车,带至天坛办事处贾庄村附近继续殴打。经鉴定,陈X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职务侵占的事实

2011年3月份,王某乙朝与苗某甲预谋盗窃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柿槟分厂内的冰铜。后苗某甲利用其系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柿槟分厂保安的职务之便,伙同王某乙朝、吕某、高某、苗某丁、原某等人多次到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柿槟分厂职务侵占冰铜共1210公斤,经物价部门鉴定,1210公斤冰铜价值x元。其中苗某甲、王某乙朝、吕某参与职务侵占6次,职务侵占冰铜1210公斤,总价值x元;高某参与职务侵占2次,职务侵占冰铜800余公斤,价值x元:苗某丁参与职务侵占4次,职务侵占冰铜650余公斤,价值x元:原某参与职务侵占2次,职务侵占冰铜320余公斤,价值x元。案发后,在王某乙朝家中查扣1060公斤冰铜,发还被害单位。苗某甲退出赃款3400元,高某退出赃款800元,苗某丁退出赃款800元,吕某退出赃款2000元。

三、赌博的事实

2007年秋天,原某、王某乙、程X武(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济源市北海办事处火车站附近的宏源宾馆、北海办事处小刘庄村养猪场等地点开设赌博场60余次,从中抽头渔利12万余元。案发后,原某退出非法所得x元,王某乙退出非法所得x元。

上述事实,原某、王某乙朝、王某乙坤、王某乙、王某丙、苗某甲、

吕某、高某、苗某丁、王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波、吕X祥、刑X会、陈X成的陈述,证人黄X清、李X春、张X峡、崔XX、赵X华、程X良、刘X堂、程X武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济源市人民法院认为,原某、王某乙朝、王某乙坤、王某乙、王某丙非法拘禁他人,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五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苗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王某乙朝、吕某、高某、苗某丁、原某秘密窃取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苗某甲、王某乙朝、吕某参与职务侵占6次,职务侵占价值x元;高某参与职务侵占2次,职务侵占价值x元;苗某丁参与职务侵占4次,职务侵占价值x元;原某参与职务侵占2次,职务侵占价值x元,六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原某、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12万元,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苗某甲、王某丙、吕某、高某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苗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某、王某乙朝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原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被告人王某乙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某乙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王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苗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吕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苗某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

苗某甲上诉称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定性和量刑没有异议,但认为其有自首、立功情节,量刑重,要求从轻处理。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所有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关于苗某甲上诉称有自首、立功情节应当从轻处理的意见,经查,苗某甲案发后投案自首和协助抓获同案人的情节,一审已经予以认定并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原某量刑并无不当。本院认为,原某、王某乙朝、王某乙坤、王某乙、王某丙非法拘禁他人,五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苗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同王某乙朝、吕某、高某、苗某丁、原某秘密窃取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六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原某、王某乙聚众赌博,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苗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乙洲

审判员王某乙玖

代理审判员郝小丽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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