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代某某、绳某某诉韩某某、宋某某、夏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原告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某人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韩某某,又名韩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某人王周斌,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夏某某,又名夏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某、绳某某及其代某人靳某某、被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某人王周斌、被告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08年,原告代某某、绳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夏某某合伙在兰考县X乡X村开办了二号窑厂。被告韩某某为窑厂供煤,窑厂欠被告韩某某一些煤款。2010年初,被告宋某某、夏某某在原告不知道的情况下,擅自把窑厂承包给被告韩某某,二原告不但不能经营窑厂,而且连窑厂也进不去。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三被告之间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

被告韩某某辩称,窑厂欠我煤款30余万元,我多次催要未有结果,而且当我拿着欠条找到被告绳某某签字时,其拒绝签字,不认可自己是合伙人。承包协议是我与宋某某、夏某某签订的,他们都认可协议的内容,协议合法有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宋某某辩称,我与夏某某、代某某、绳某某合伙开办窑厂不错,窑厂欠韩某某二、三十万元钱,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我与夏某某、代某某、绳某某一起商量将窑厂承包之事,因意见不一致,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来我与夏某某协商后将窑厂承包给了韩某某。

被告夏某某未有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代某某、绳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夏某某合伙在兰考县X乡X村开办了二号窑厂。在共同经营期间,窑厂欠被告韩某某部分煤款,2010年元月二十四日,被告宋某某、夏某某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与韩某某签订协议,把窑厂承包给被告韩某某,协议约定:“一、甲方(宋某某、夏某某)将二号窑厂承包给乙方(韩某某),承包期限一年,承包费当年15万元,以后另定;二、甲方在此协议前欠乙方煤款x元,先抵消承包费及甲方支出的购地款x元、剩余土方x元、剩余煤款x元,不足部分由乙方一次性付清(至今未有支付)。乙方购切胚台一部,到2011年元月1日归于甲方······”。

本院认为,各个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在处分合伙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被告宋某某、夏某某在对外承包其与原告合伙开办的企业及其他财产的处分时,未与原告协商一致,宋某某、夏某某不具备处分与其他合伙人共有财产的权利,而且被告韩某某明知道该窑厂是多人合伙开办,仍然与宋某某、夏某某之间签订协议承包该窑厂,三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应为无效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宋某某、夏某某与韩某某之间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宋某某、夏某某、韩某某分别承担3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合田

审判员赵玉分

审判员邱进锋

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超男(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