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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男,62岁。

委托代理人:梁全民,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倩倩,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62岁。

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银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乙及委托代理人陈倩倩,被告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乙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0月在一公益相亲会上认识,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就与被告在两个月后即2009年1月12日在郑州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的真正目的逐渐暴露出来,与原告结婚的目的是骗取钱财。婚后原、被告及被告的儿子三人的所有家庭生活费用都由原告支付,被告不仅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扶持义务,还一直要求保管原告的工资卡,2011年又要求给被告及其儿子每人购买一套房子。原告无力购买,被告就恶语相伤,使原告的家庭不得和睦。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某辩称:原、被告婚姻感情没有破裂,一直很好,原告走也不是因为生气,几年来感情一直很好,跟家庭的关系相处也很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相亲会上认识,于2009年1月12日在郑州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婚生子女。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于2011年6月搬至儿子家居住至今。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自己没有婚前个人财产,双方没有婚后共同财产。被告陈述双方共同债务有为给自己儿子买房借款十几万元,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举证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在相亲会认识,短时间内结婚,且未生育子女,未能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础。原、被告结婚尚不足3年,原告即因家庭琐事与被告分居生活近半年时间,且根据庭审及庭后调解情况,双方在经济方面存在严重分歧,难以沟通,且无和好的转机,本院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某乙方共同债务有十几万元,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孙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银辉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程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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