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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原告卢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2012年2月27日受理原告卢某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主动与原告协商,取得了原告的谅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判员李高平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赵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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