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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大连机床厂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金溶冰,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开发区双D港辽河东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该公司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忠,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大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溶冰,被上诉人大连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卢某某、李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大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伟

代理审判员金莹

代理审判员侯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孟庭竹(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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