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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XX与被告唐XX、徐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汤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X村XX组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石XX,株洲市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X村XX栋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告徐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南省XX县X镇XX路XX号附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XX与被告唐XX、徐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XX于2012年2月24日以双方已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唐XX、徐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汤XX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汤XX撤回对被告唐XX、徐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9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49元,由原告汤XX承担。

审判员刘海源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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