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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颜X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颜XX,男,茶陵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回儿,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翔宇,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彭XX,女,茶陵县人。

本院于2012年2月7日受理了原告颜X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谭琴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颜XX诉称,原、被告2007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12月11日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双方交流甚少,感情渐渐疏远,以致从2011年8月开始,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特依法起诉,请依法判处准予离婚。

被告彭XX当庭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10月份经被告姑爷陈XX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正月初九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7年12月11日双方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逐渐恶化,从2011年8月份开始双方分居至今,被告回到了娘家居住。虽然2012年春节被告亲属将被告送到原告家,但双方还是互不理睬,夫妻感情无法改善,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遂于2012年2月7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准予离婚。另查明,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未生育小孩,无共同财产,也无债权债务,虽然共同投资x元开采铁矿,但已全部亏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颜XX与被告彭XX自愿离婚;

二、原告颜XX自愿补偿被告彭x元,此款在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

三、夫妻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被告嫁妆由被告拖回;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就此了结。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颜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琴意

二○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贺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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