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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被告人田某,男。

辩护人许某某,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以鄂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指派检察员鲁宁、代理检察员李某然出庭支持公诉,田某及其辩护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起诉指控,2011年3月,被告人田某身患多种疾病,觉得自己受到本组姓谢的村民歧视,并怀疑邻居谢某洋在监视自己。2011年6月28日17时许,田某携带一把水果刀窜到谢某洋家,刺伤谢某洋后骑自行车逃跑。经过本村X组谢某文家附近时,持水果刀刺伤坐在路边休息的李某。随后,田某骑自行车向A市X镇杨林口方向逃窜,并将自己的腹部刺了几刀。来到杨林口C超市,田某见其女儿田某在上班,遂冲进去掐住田某的脖子,超市员工刘某见状上前劝阻,田某向外跑,田某持水果刀朝刘某后腰部刺了一刀。田某跑出超市追赶田某,追上田某后再次掐住田某的脖子,被在场村民拉开。田某继续追赶田某,并在路上捡起一块砖头砸在蒋某俊(男,5岁)头上,蒋的祖父蒋某木见状赶去责问田某,田某木棍打伤蒋某木的胳膊后逃跑。谢某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书某、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田某的认罪态度较好;2、田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综上,请求对田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人田某经医疗检查发现身患多种疾病后,自认为已感染艾滋病并受到本组谢姓村民的歧视,怀疑邻居谢某洋监视自己。2011年6月28日17时许,田某携水果刀到谢某洋家,朝谢的后背左右两侧各刺一刀,后骑自行车逃跑。经过本村X组谢某文家时,见谢松合的妻子李某坐在树荫下休息,因认为李某歧视自己,乘李某备,持水果刀朝李某右后背刺了一刀。随后,田某去A市X镇杨林口C超市找女儿田某,途中,将自己的腹部刺伤。田某在超市找到田某后掐田某的脖子,超市员工刘某(女)等人上前劝阻,田某脱身后向外跑,田某持刀刺田某未果,刺中刘某后腰部,水果刀折断,刀刃留在刘某身上。田某扔下刀柄跑出超市追赶田某,追上田某后,再次掐田某的脖子,被他人拉开。田某看到蒋某俊(男,5岁)在路边玩耍,用石头砸蒋某俊头部,蒋的祖父蒋某木见状责问田某,田某木棍将蒋某木胳膊打伤后逃跑。谢某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谢某洋系因被锐器刺击背部致左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刘某、蒋某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司法精神鉴定,田某患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作案受疑病妄想的影响,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秦某元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人的陈述、物证照片、仙公(刑)勘[2011]016现场勘查笔录、鄂公刑技法字[2011]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仙公刑法鉴字2011第X号法医尸体检验报告书、仙公法临鉴字(2011)第X号、第X号、第X号法医鉴定书、武精医鉴字(略)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仙桃市D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田某的腹部照片、被告人田某、被害人谢某洋、李某、刘某、蒋某木的《人口详细证明》、被告人田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持刀、木棍等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田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田某犯罪时患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作案系受疑病妄想的影响,行为时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明显削弱,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田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某,依法亦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田某犯罪的性质、情某、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先兵

代理审判员徐毅

人民陪审员胡政策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某员施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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