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系聋哑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系上诉人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系聋哑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戊(系聋哑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住(略)。
上诉人张某甲因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1)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又以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0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表示按原判决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福玉
审判员温刚
代理审判员刘国海
二00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