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1-07-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民终字第18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系聋哑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系上诉人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系聋哑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戊(系聋哑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住(略)。

上诉人张某甲因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1)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又以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0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表示按原判决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福玉

审判员温刚

代理审判员刘国海

二00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蓬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