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贵松:
你因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05)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0日作出的(2006)信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没有参与滥伐林木,是管世海、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诬陷你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诉,请求再审宣告你无罪。
经审查,原审认定2004年农历十月份,你与管世海、李某甲、李某乙四人合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商城县X乡X村郭楼组和洼桥组熊天运等7户责任山上的松树218株,立木蓄积17.0386立方米的事实。有同案人管世海、李某甲、李某乙供述,有熊天运、沈某丙、沈某丁、胡某戊、胡某己、王某某、李某庚、杨某某等证人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林木材积鉴定等证据证实。认定2004年春季,你伙同程晋田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河凤桥乡X村民赵吉祥责任山松树71株,立木蓄积4.285立方米的事实,有程晋田、管世海、程宏宣、赵吉祥的证言及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虽然在申诉中你提供证人赵吉祥、胡某戊、吴乐江到庭作证,用以证实你没有参与滥伐林林,但该三人到庭作证的证言都不能推翻三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证言。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