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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XX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拓XX,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拓XX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拓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拓XX在西安市X村一煤场,骗走高XX、封XX6.5吨无烟煤,销赃得款6000余元。经价格鉴定,被骗6.5吨无烟煤价值7735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当庭也无异议,足以认定。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拓XX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对拓XX判处一年又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8000元至x元罚金。

被告人拓XX自愿认罪,唯辩称其诈骗所得不足x元,公诉人建议的量刑幅度偏重,认为对其判处1年左右的有期徒刑比较合适。

本院认为,被告人拓XX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唯对自由刑的量刑建议偏重,应予修正,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拓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2日起执行至2011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程东风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江蕾

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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