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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石某乙、周某、李某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X区X路X号

负责人颜某,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江西省萍乡市人,住(略)。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XXXX。

委托代理人石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醴陵市人,公务员,住XXXX。系石某乙侄子。

委托代理人邓卫国,醴陵市佳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醴陵市人,工人,住XXXX。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某乙、周某、李某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1)醴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支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之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被上诉人石某乙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x元,款项支付到: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株洲醴陵支行阳三石某乙理处,户名:石某乙,账号:(略),逾期未支付则按一审判决的数额支付;

二、被上诉人周某赔偿被上诉人石某乙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x.98元,已赔偿x元,剩余x.98元,被上诉人石某乙自愿放弃;

三、被上诉人李某丁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各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被上诉人石某乙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上诉人周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丁

审判员刘克

助理审判员曾莉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刘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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