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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裴某甲、裴某乙、席某诉被告沈某、宿州市永安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宿州支公司)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原告裴某甲,女,3岁。

法定代理人裴某乙,男,50岁。

原告裴某乙,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席某,女,49岁。

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明、钟勤勇,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男,3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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