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罗某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1)衡中法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邓瑞平,耒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6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09年2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批捕在逃,2011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1)耒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某没有上诉,原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原审判决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对原审判决民事部分不服,向本院提出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乙诉讼代理人邓瑞平、原审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8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之父罗某桂(已判刑)因琐事与本组村民郑友元发生争吵,罗某听见后就从家里拿了一根伸缩棍冲到郑友元家门口,郑友元的妻子黄某甲见后就将郑友元推到屋里,并说“要打人就打我算了”。于是,两家人发生对骂并扯打,被告人罗某及其父亲罗某桂用拳头及伸缩棍将黄某甲打倒在地,致黄某甲受伤。经鉴定,黄某甲伤势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六级。被害人黄某乙经济损失共计x.56元,其中包含同案犯罗某桂一案已判决生效的x.46元。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12月6日刑满释放。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同案人罗某桂的供述,被害人黄某乙陈述,证人文某某人的证言,司法鉴定结论、医药费发票、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及其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主犯,且系累犯。罗某应依法对黄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合计x.56元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某六条、第某条、第某五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被告人罗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56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乙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黄某甲上诉称原判对其所用去的部分医药费、交通费不予认定是错误的,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黄某乙诉讼代理人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黄某甲于2009年2月、4月、8月、9月4次在耒阳市X乡卫生院住院病历。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罗某因琐事伙同罗某桂殴打上诉人黄某甲,致黄某甲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罗某应对其犯罪行为给黄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黄某甲上诉称原判对其所用去的部分医药费、交通费不予认定是错误的。经查,上诉人黄某甲在原审中提供了其4次在耒阳市X乡卫生院医药费收据,该收据上的西药费、中草药费、治某、床位费的总额与合计金额不一致。其诉讼代理人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的四份黄某甲在耒阳市X乡卫生院住院病历与其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门诊在时间上相矛盾,应不予采信。姓名为郑军的人于2011年3月6日在中国军事骨病康复研究总院购药费2000元的收据,没有相应的病历处方相印证,原判不予认定正确。黄某甲在原审提供的耒阳市X村合作医疗补偿结算单系治某胃病、糖尿病的费用补偿,与罗某的伤害行为无关联,故不应计入赔偿范围。上诉人黄某甲在原审提供的交通票据没有日期和起止地点,且不能与其被伤害进行治某的时间、地点相印证,原判不予认定正确。故上诉人黄某甲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八十九条第某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自蹊

审判员易军

代理审判员周琛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贺电

打印责任人:周琛校对责任人:贺电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某百八十九条第某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某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