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钟某,女,汉族,xx县人。
被执行人郭某乙,女,汉族,xx县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10月11日之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郭某乙在中国工商银行茶陵县支行帐户上的存款肆佰贰拾陆元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茶陵县支行(略)执行标的款帐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胜文
审判员郭某乙华
审判员向宋芳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谭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