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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伤补偿劳动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xx县人。

被执行人XX县X镇大元青石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伤补偿劳动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案以贰万壹仟捌佰元结此案。

二、交付时间:被执行人在2011年12月28日第一次交壹万壹仟捌佰元交付申请人,被执行人在2012年6月30日第一次交壹万元交付申请人,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则恢复本案判决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胜文

审判员郭某华

审判员向宋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谭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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