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六环化学研究所,住所:沈阳市皇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系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X镇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沈阳市六环化学研究所与被上诉人吉林万生药业有限公司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六环化学研究所于2010年1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准予其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市六环化学研究所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市六环化学研究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6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六环化学研究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丽
助理审判员刘洪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孟某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