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马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曾用名老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该局逮捕。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4日3时许,被告人马某、路某军(已判处)、路某、陈松(均另案处理)预谋后,由路某军驾车(车牌号豫x五菱之光面包车)并望风,马某、陈松、路某将停放于郑州市X镇柴郭某盘北边高铁桥附近的一辆小型货车的备胎一个盗走,后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由四人平分并挥霍。后上述被告人采取相同手段到郑州市X乡中博物流园附近,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郝某停放在此的东风牌货车备胎(型号10.x,价值人民币3860元)一个盗走,后以60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由四人平分并挥霍。现赃物未追回。

2011年3月6日4时许,上述被告人采取相同的手段到鸿泰物流公司(位于郑州市X乡X路)门口,趁无人之机,欲将被害人曹XX停放于此的一汽解放新大威8X2重型载货车的双喜牌备胎(型号1100钢丝胎,价值人民币2100元)一个盗走,因被巡逻民警和鸿泰物流公司的保安发现未果。

2011年10月20日,开封市公安局顺和第一分局民警在河南省开封市X区X街将被告人马某抓获,马某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报案材料、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派出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河南嘉赢汽车销售贸易有限公司证明、郑州市宏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同案犯陈松、路某、路某军的供述、被害人郝某、曹XX的陈述、证人张某乙、张某丙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其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系初犯;2.被告人在第二起犯罪事实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3.被告人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13年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跃武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陈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