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人:长乐正泰针织有限公司,住长乐市X区。
法人代表:陈某。
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吴某、长乐正泰针织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吴某、长乐正泰针织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1年8月29日经长乐市X街道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长乐正泰针织有限公司愿意一次性赔付吴某人民币陆万元整作为赔偿款(己赔付的医疗费除外);
二、吴某收款后,此次纠纷就此了结,今后吴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长乐正泰针织有限公司提出其他赔偿要求。
三、此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不存在任何一方胁迫或造假的行为。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