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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乐市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长乐市航城芝敏建材店的业主,身份证号码:x。

被告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某甲以被告己偿清欠款为由,于2011月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

审判员XXX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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