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刘某之母。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褚明,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铁路局西昌车务段,住所地西昌市西昌火车站。
负责人郑某,段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成都铁路局西昌车务段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淑华,成都铁路局法律顾问。
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成都铁路局西昌车务段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刘某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长刘某德
审判员张松
审判员黄仕发
二О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