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欧某诉被告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欧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工人,住(略)。

被告郭某乙,女,196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告欧某诉被告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2年12月4日,原告欧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江山

二○一一年十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常宏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