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干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李茜,北京市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市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该公司法律专员,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是《制度化儒家:问题与方法》等21篇文章(详见附件)的作者,2011年4月,原告在被告网站内购买下载了原告的上述作品。经查明,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上述作品电子化以后上传至其网站进行销售,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原告为侵权支付了一定的合理费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从涉案网站上删除涉案作品。2、被告按60元/千字的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23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按照30元/千字标准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伍仟陆佰伍拾伍元(¥5655)、合理支出壹仟伍佰伍拾元(¥1550)及诉讼费壹佰肆拾元贰角伍分(¥140.25),共计人民币柒仟叁佰肆拾伍元贰角伍分(¥7345.25),该笔费用被告应在2012年1月20日前交纳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转交原告,如被告迟延交付该款项,则被告向原告支付50元/日的赔偿金。
二、被告在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涉案文章删除,停止使用。
三、原告承诺,在被告完全履行本协议支付义务后:不再追究被告在本协议生效前使用原告作品的任何法律责任。
四、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形成的过程、履行的过程、履行后的任何阶段不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披露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内容。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原被告双方各执一份,自原告签字及被告盖章后生效。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
六、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25元,本院减半收取70元,根据上述协议由原告干某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艳
附件:
姓名序号侵权作品字数
干某1“国”之意象转移——以章太炎、胡适和顾颉刚、傅斯年为主轴10
2创造的综合和文化的创造主义——张岱年20世纪30年代的文化观11
3从方法选择转向问题意识——对“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的一种解读6
4范畴研究的背景和未来--读葛荣晋《中国哲学范畴通论》3.5
5近代教育改革和儒家传播体系的崩溃9
6近代学术视野中的子思研究(上)10
7近代学术视野中的子思研究(下)9
8康有为、陈焕章与孔教会11
9科举制的衰落和制度化儒家的解体15
10清末民初孔教会实践与儒家现代转化的困境12
11儒家政治思想的连续与转折——徐复观论董仲舒的政治哲学9.5
12儒家制度化的形成和基本结构——对于儒家的一种新的解释方式10
13世界和谐之愿景:《中庸》与儒家的“天下”观念13
14谁影响了20世纪中国人的观念——读《20世纪西方哲学东渐史》丛书1.5
15王畿的先天正心之学及其评介6
16一以贯之和生生不息:儒家的构成和发展16
17制度化儒家:问题与方法5
18制度化与儒家的悖论——科举制度和儒家的制度化8.5
19中国人思维方式的五大主题6
20中国哲学学科范式创新的四个角度10
21综合创新与中国文化的发展战略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