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李茜,北京市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市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该公司法律专员,男,汉族,XX年2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是《20世纪天台佛教研究》等40篇文章(详见附件)的作者,2011年4月,原告在被告网站内购买下载了原告的上述作品。经查明,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上述作品电子化以后上传至其网站进行销售,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原告为侵权支付了一定的合理费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从涉案网站上删除涉案作品。2、被告按60元/千字的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35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按照30元/千字标准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壹万壹仟肆佰叁拾元(¥x)、合理支出贰仟伍佰伍拾元(¥2550)及诉讼费肆佰伍拾玖元(¥459),共计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叁拾玖元(¥x),该笔费用被告应在2012年1月20日前交纳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转交原告,如被告迟延交付该款项,则被告向原告支付50元/日的赔偿金。
二、被告在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涉案文章删除,停止使用。
三、原告承诺,在被告完全履行本协议支付义务后:不再追究被告在本协议生效前使用原告作品的任何法律责任。
四、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形成的过程、履行的过程、履行后的任何阶段不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披露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内容。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原被告双方各执一份,自原告签字及被告盖章后生效。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
六、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459元,本院减半收取229.5元,根据上述协议由原告黄某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艳
附件:
姓名序号侵权作品字数
黄某1“佛学研究方法与佛教文化建设”学术研讨会综述5.5
2“贤圣默然”的礼佛图赏析——巴基斯坦塔克西拉佛教雕刻巡礼2
3《阿含经》念佛理论研究11
420世纪天台佛教研究15
x-2001年中国宗教学研究综述12
x年我国的伊斯兰教研究3
x年中国大陆佛教学术会议综述11
x—2002年我国道教研究综述10
x年中国大陆佛教会议综述14
x年我国大陆佛教研究综述12
11百年的唯识学研究8
12百年玄奘研究综述18
13北魏某释道三教关系刍议16
14晁说之与净土教10
15楚山绍琦与巴渝佛教16
16从汉文史料来看研究佛教的意义——兼谈与其它宗教研究10
17大足宝顶始祖元亮晓山考——大足石刻《临济正宗记》碑研究14
18当代汉传大乘佛教与中国旅游——浅析转型期的中国汉传佛教旅游功能的变化12
19读《重建妙峰山德云寺碑记》9
20发展广东六祖旅游文化之浅见10
21佛教在世界历史进程中的作用与影响3.5
22伏牛山云岩寺初探7.5
23浮山华严寺朗目本智禅师评传18
24桂林栖霞钟灵独秀——桂林栖霞寺开光有感2.5
25桂仑法师禅修思想浅议5.5
26国内专家学者探讨汶上佛教历史文化1.5
27蒙古、越某、老挝、柬埔寨20世纪的佛教研究3.5
28欧阳竟无与王恩洋15
29平民教育家王恩洋先生教育思想初探13
30七塔寺溥常法师的振兴佛教与佛教教育思想11
31七塔寺溥常法师与华严学4
32寺院经济应与学术文化同步发展2.5
33隋唐时代的僧人与游学行脚5.5
34天台德韶与天台宗13
35王恩洋先生与重庆佛教12
36王恩洋与南怀瑾晤谈禅宗4
37丈雪通醉禅师对四川佛教的贡献——兼谈明清四川佛教的性格11
38中国佛学会筹备处的成立14
39中国近代佛教史上最早出现的僧教育会9
40中兴七塔寺的慈运法师6.5